close

 

我們附近科技園區有個美麗的夜景

我說的不是那些閃著LED燈的新式大樓

而是兩朵小鐵樹

只在夜晚裡悄悄挺立

 

兩朵圓頂鐵樹,一高一矮

在晚上,檸檬黃的光影前默默矗立

給過往行車匆匆且美好的一瞥

今天我不想只是過客

我想為它攝個相


車迴轉,停在雄偉大樓的路邊車道

距離約莫15公尺

我沒有什麼厲害的機器,只有我的手機

拍不出那個小黑鐵樹執拗的身影和氣質

也拍不出檸檬黃光影的暈黃迷離


兩人正輪流用手機拍著

大樓警衛開門,不辭辛勞走了過來

看我們兩人在拍照,很不以為然的說:

小姐,這裡不能拍照喔!!


布:為什麼?

警衛:因為公司有申請智慧財產權

布:放在戶外的也有智慧財產權?(我真的不知道)

警衛:對!!所以你要是拍照會被建設公司告

布:(告?!)什麼意思?⋯

警衛:意思就是你們不能拍照,這是公司規定,請你們把檔案刪掉

鐵蛋:是這樣嗎?我們知道了

 

如果沒記錯,101曾經為了這個議題登上新聞版面

但後來呢?告成任何一個拍攝101大樓的人嗎?

問問孤狗大神,找到這一段解答:

 

文章來源: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editorsid/2926534

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對於台北101建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權利範圍為何?這其中包括了建築設計圖、建築模型、建築物,以及其他利用原建築著作衍生創作出的著作。因此,若是畫了與台北101相同的設計圖,做了相同的模型,甚至是有人大手筆的耗費千萬建築了一個與現在信義計畫區聳立的101大樓完全一模一樣的大樓,則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。個人或廠商利用照相機、V8等攝錄放影機拍攝101大樓另為新的創作,但從中可見該大樓的表現,則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改作權。從此觀之,一般人即使路經信義計畫區,興致一來將101大樓拍進畫面中,非無成立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可能。

「合理使用」毋庸負侵權行為之責
然而,一般人對101大樓照相、錄影等行為若符合「合理使用」的規定,則毋庸負侵權行為之責任。著作人的創作固基於自己的精神作用而為表達,但能為如此之創作,亦係奠基於前人知識累積與社會文化影響。對於著作財產權無限制的保障,亦有礙於後人文化之進步發展。於是,基於公益上之理由與權利衝突之協調,衍生出「合理使用」的概念,使在某些情況下之利用不構成違法。對於建築著作合理使用,依照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,只有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、或在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之重製,方應負侵害建築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責任拍攝、錄影台北101屬於改作建築著作之行為,並不屬於該條所限定應負責之行為,不論個人或廠商只要不作這些行為,則不至侵害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(但是否有另外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上之問題,則屬另一回事,非在本文探討之範圍內)。

 

雖然如此,本人還是非常俗仔

照片在我還沒有真的確定不會被告之前

還是先別貼了

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lub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